全筑股份(603030)短线股票推荐官网_今日牛股精选+明日潜力股预测_短线炒股必看: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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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拟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顿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3年2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监函〔2023〕0022号”《关于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2年10月31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累计诉讼与仲裁的公告》称,鉴于公司持有的恒大部分应收款项未能及时回款,致使公司流动性紧张,部分供应商款项未能及时偿付,以及部分恒大票据持有人行使票据追索权,导致公司被诉案件持续增加。自8月31日至本次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与仲裁新增金额合计约28,142.14万元,相关涉案金额已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4.95%。2022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经相关部门统计核实,确认上述累计诉讼金额在10月初已经超出披露标准。
上市公司涉诉事项可能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涉诉事项的相关情况。
公司累计诉讼金额已于10月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未及时披露,直至10月31日才披露累计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7条、第7.4.1条、第7.4.2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汉超(任期2022年7月12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汉超予以监管警示。”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监管警示后高度重视,已积极进行规范改进,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二)《关于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健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023年6月2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上证公监函〔2023〕0092号”《关于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健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2023年4月19日,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全筑或公司)披露公告称,时任公司监事王健曙的配偶陈琼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9月27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累计买入3.5万股,买入金额10.34万元;累计卖出3.5万股,卖出金额11.6万元。经公司核算,陈琼前述交易共盈利1.26万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王健曙的配偶在6个月内多次买入又卖出其所持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王健曙予以监管警示。”2、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已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相关责任人已将通过买卖全筑股份股票获得的收益上缴至公司。与此同时,相关责任人亦加强了对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以规范其个人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